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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冠萍律师解读“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?”
来源:郑州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作者:李冠萍律师时间:2020-03-30
李冠萍律师解读“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?”
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,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,如未安排的,应当支付加班工资。需要注意的是,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,而非劳动者申请,实务中,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过年休假,则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。部分地区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为安排年休假,亦未支付加班工资的,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第2项的规定,以用人单位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并主张经济补偿。因此,合法安排年休假,对用人单位来讲尤其重要。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(二)(三)(四)(五)项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此外,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如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只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无须额外支付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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